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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 時間:2021-10-15 09:41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某公司訴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信息公開答複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
2020年11月,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某項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被告答複原告,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yu) 行政審批的過程性信息,決(jue) 定不予公開。2021年1月,原告不服被告答複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guan) 認為(wei) ,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yu) 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被告決(jue) 定不予公開並無不當,但將該項信息認定為(wei) 過程性信息定性不準確,存在瑕疵。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jue) 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定性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guan) 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本案中,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係申請某項行政許可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盡管此類信息是被告於(yu) 行政審批過程中獲取的,但最終會(hui) 歸入行政許可案卷保存,形成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被告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具有對該項信息是否公開的裁量權,決(jue) 定不予公開並無不當。
關(guan) 於(yu) 複議機關(guan) 認為(wei) 被告將有關(guan) 信息認定為(wei) 行政審批過程性信息不準確,在行政複議階段指出該項信息應屬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的意見,法院予以認可。
案件提示
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同於(yu) 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所涉內(nei) 容為(wei) 某項行政執法行為(wei) 的組成部分,且須對相關(guan) 材料立卷歸檔。《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jue) 定》規定,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製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製、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製度。《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規定,建立健全有關(guan)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製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guan) 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shu) 進行立卷歸檔。因此,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定性為(wei) 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更為(wei) 妥當。
實踐中,對於(yu) 要求公開有關(guan) 行政許可材料的申請時,首先,應當明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為(wei) 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其次,對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應當依據“公開為(wei) 原則,不公開為(wei) 例外”的原則,在可以公開的情況下,盡量予以公開;最後,如果行政機關(guan) 經裁量後認為(wei) 確實不宜公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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