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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爭議案不宜簡單駁回
- 時間:2021-05-21 11:07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溫某芝訴某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請求確認房屋征收補償(chang) 協議無效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日,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涉案房屋在征收範圍內(nei) ,馮(feng) 某來為(wei) 承租人,內(nei) 有在冊(ce) 戶籍人口14人。
2016年1月20日,該區舊區改造和房屋征收居住困難認定小組(以下簡稱“居困認定小組”)確認馮(feng) 某來戶在冊(ce) 戶籍人口包括馮(feng) 某來、溫某芝、馮(feng) 某英等11人符合居住困難戶認定條件。
2016年1月27日,馮(feng) 某來戶與(yu) 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訂立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協議(以下簡稱“補償(chang) 協議”),補償(chang) 協議第6條居住困難保障補貼中載明:經認定,被征收戶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chang) 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為(wei) 11人,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人民幣2023739.62元。
2016年2月3日,該戶交房拆除。同年10月20日,馮(feng) 某英等人就溫某芝等人分家析產(chan) 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案審理中,法官詢問各方當事人對補償(chang) 協議效力的意見,各方均認為(wei) 補償(chang) 協議有效。
2016年12月,馮(feng) 某來去世。溫某芝認為(wei) 補償(chang) 協議認定的居住困難人口中有多人不符合居住困難認定條件,損害了國家利益,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補償(chang) 協議無效。
案件審理過程中,居困認定小組對該戶居住困難人口進行了重新審核和認定,剔除了不符合居住困難認定條件的5人,將居住困難人口認定為(wei) 6人。
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認為(wei) ,補償(chang) 協議的簽約主體(ti) 適合,其內(nei) 容並無法定無效的情形,故溫某芝請求確認補償(chang) 協議無效理由及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但補償(chang) 協議對馮(feng) 某來戶的居住困難人口認定確有錯誤,進而影響到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數額的確定。居困認定小組對居住困難人口重新作出認定,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guan) 政策的規定。
考慮到補償(chang) 協議對於(yu) 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確定涉及國家征收補償(chang) 資金,區房管局作為(wei) 征收部門明確要求返還錯誤增加的補貼,因此對補償(chang) 協議第6條內(nei) 容依法應予變更。溫某芝正是以此為(wei) 由請求確認補償(chang) 協議無效,因此變更補償(chang) 協議與(yu) 其訴訟請求並無矛盾。
遂判決(jue) :第一,駁回溫某芝的訴訟請求;第二,變更補償(chang) 協議第6條為(wei) :經認定,被征收戶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chang) 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為(wei) 6人,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人民幣428739.62元。
溫某芝等戶內(nei) 人員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jue) 。
典型意義(yi)
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guan) 為(wei) 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yu)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yi) 務內(nei) 容的協議。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明確為(wei)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作為(wei) 現代行政管理活動的新方式,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guan) 與(yu) 行政相對人之間從(cong) 權力服從(cong) 關(guan) 係轉變到平等合作關(guan) 係的重要體(ti) 現,是滿足公眾(zhong) 社會(hui) 治理參與(yu) 權和公共資源分享權的重要路徑,也是社會(hui) 治理模式轉變的必然結果,體(ti) 現了現代社會(hui) 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的發展理念。行政協議對於(yu) 推動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jue) 定性作用,推動生產(chan) 要素公開、公平、公正競爭(zheng) ,推動社會(hui) 資本潛力充分釋放,推動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作為(wei) 現代行政管理活動的新方式,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guan) 與(yu) 行政相對人之間從(cong) 權力服從(cong) 關(guan) 係轉變到平等合作關(guan) 係的重要體(ti) 現,是滿足公眾(zhong) 社會(hui) 治理參與(yu) 權和公共資源分享權的重要路徑,也是社會(hui) 治理模式轉變的必然結果,體(ti) 現了現代社會(hui) 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的發展理念。行政協議對於(yu) 推動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jue) 定性作用,推動生產(chan) 要素公開、公平、公正競爭(zheng) ,推動社會(hui) 資本潛力充分釋放,推動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chang) 協議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重要的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時,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協議訂立主體(ti) 、內(nei) 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chang) 利益,也要避免國家財政資金非法流失。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或者部分成立,而行政協議又不具有合法性的,人民法院不宜簡單判決(jue) 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中,涉案行政協議對補償(chang) 款項的認定確有錯誤,但又不足以影響協議效力,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作出變更判決(jue) ,既回應了當事人的實質訴求,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公平、公正的補償(chang) ,又使涉案協議回歸合法狀態,有效監督房屋征收部門依法進行征收補償(chang) 工作,實質性解決(jue) 行政協議爭(zheng) 議,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記者: 林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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