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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專家就《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作解讀
- 時間:2021-08-11 10:44
- 來源:必赢网站
2021年7月1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4號國務院令,公布《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 9月1日起施行。日前,多位相關(guan) 專(zhuan) 家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作相應解讀。
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 崔俊傑:
以良法促進善治
依法推進建設工程抗震管理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與(yu) 製定,秉持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健全體(ti) 製機製,完善製度設計,強化監管職責,壓實各方主體(ti) 責任,切實提高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以良法促進善治。
一、《條例》完善製度設計,著力構建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製度體(ti) 係
注重全麵規範。《條例》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措施,規範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加強農(nong) 村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強化保障措施與(yu) 監督管理,將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的全過程和各環節均納入法治化軌道。
回應實踐需求。《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立足於(yu)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的實踐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調查製度、抗震設防專(zhuan) 篇製度、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批製度、分類設防製度、抗震性能鑒定製度、抗震加固製度、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製度、抗震產(chan) 業(ye) 發展與(yu) 新技術推廣應用製度、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共享製度、抗震企業(ye) 及從(cong) 業(ye) 人員信用記錄製度以及法律責任製度等,為(wei)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構建製度體(ti) 係。《條例》作為(wei)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領域的專(zhuan) 門行政法規,對法、防震減災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製度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增強了現有製度的可操作性,完善了相關(guan) 製度之間的銜接與(yu) 協調,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規為(wei) 基礎,配套性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相關(guan) 技術標準為(wei) 補充的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製度體(ti) 係。
二、《條例》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著力提升政府監管效能
《條例》將推進“放管服”改革與(yu) 發揮政府監管效能相結合,統籌協調落實簡政放權改革精神與(yu) 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製的關(guan) 係,真正做到放得開、管得住。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涉及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批、減震隔震技術推廣應用、抗震性能鑒定和加固等多個(ge) 環節,考慮到各環節涉及主體(ti) 及其責任不同,采取的監管手段也需要寬嚴(yan) 相濟。比如,《條例》對超限高層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采取從(cong) 嚴(yan) 管理模式,這樣更有利於(yu) 提高超限高層工程抗震設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確保超限高層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和安全。
三、《條例》引導多元主體(ti) 參與(yu) ,著力提高社會(hui) 共治水平
《條例》積極引導各方主體(ti) 參與(yu)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充分保障社會(hui) 公眾(zhong) 在建設工程抗震管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效化解由於(yu) 對抗震知識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不了解,地震來臨(lin) 時無法作出科學、合理應對的困境。比如,《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chuan) 普及的責任,旨在提高社會(hui) 公眾(zhong) 抗震防災意識,完善多元主體(ti) 參與(yu) 機製,這不僅(jin) 有利於(yu) 提高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製度知悉程度,還有助於(yu) 促進相關(guan) 法律製度的落實。又如,《條例》明確了抗震性能公示製度,通過社會(hui) 公眾(zhong) 參與(yu) 相關(guan) 製度設計,不僅(jin) 有利於(yu) 提高社會(hui) 公眾(zhong) 抗震設防的安全意識,還進一步強化了社會(hui) 監督。
北京大學土木學院研究員 曾德民:
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責任體(ti) 係
推動提升建設工程抗震能力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分別針對新建建設工程、已建成建設工程的不同特點,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抗震鑒定機構等各方主體(ti) 的抗震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為(wei) 進一步推動落實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提升建設工程抗震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條例》以法確立的工程質量責任製度框架為(wei) 基礎,完善了新建建設工程抗震責任體(ti) 係
著力強化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作為(wei) 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活動的總牽頭單位,對保障建設工程抗震能力具有主導作用。《條例》對建設單位主要規定了四個(ge) 方麵的責任:一是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全過程負責,應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嚴(yan) 格執行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二是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申請超限高層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未經審批即施工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三是學校、幼兒(er) 園、醫院、養(yang) 老機構等重要公共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guan) 單位,利用信息化手段確保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四是應當將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ti) 係、抗震設防烈度等情況記入使用說明書(shu) ,並交付使用人或者買(mai) 受人,保障使用人或者買(mai) 受人對抗震性能的知情權。
嚴(yan) 格落實勘察、設計、施工等參建單位責任。勘察設計深度不夠、施工質量管理不到位,是影響抗震性能的重要原因。《條例》規定,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擬采用的抗震設防措施。重大建設工程、地震時可能發生嚴(yan) 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和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複的建設工程,應當編製抗震設防專(zhuan) 篇。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施工質量管理,按照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
完善隔震減震裝置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責任。實踐中,部分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不合格、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問題時有發生。《條例》規定,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應當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符合有關(guan) 產(chan) 品質量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技術標準的規定,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將受到罰款直至吊銷資質證書(shu) 的處罰。
二、《條例》圍繞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明確了已建成建設工程抗震責任
明確所有權人承擔抗震性能鑒定和加固的責任。近年來,由於(yu) 抗震鑒定和加固的責任主體(ti) 不明確,抗震鑒定加固工作進展較為(wei) 緩慢。《條例》規定,對符合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對鑒定結果判定需要進行加固且具備加固價(jia) 值的,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明確從(cong) 事抗震性能鑒定業(ye) 務機構的責任。《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機構應當嚴(yan) 格按照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確保結果真實、客觀、準確。
明確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日常維護責任和保護義(yi) 務。《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等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
中國科學研究院抗震所鑒定與(yu) 加固研究中心主任史鐵花:
加強既有抗震管理
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安全保駕護航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措施,規範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對既有抗震安全提出了更明確的保障措施。
一、強調依法進行既有抗震鑒定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製度,依法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該處的“依法”是指依據防震減災法規定的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yan) 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具有重大曆史、科學、藝術價(jia) 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yi) 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nei) 的建設工程。這五類既有的所有權人應當委托相應機構進行抗震鑒定並依據鑒定結論采用有針對性的處理措施。
除前述應依法進行抗震鑒定的外,對於(yu) 更多的一般既有,也可依據抗震設防強製性國家標準《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的相關(guan) 規定來確定是否需進行抗震加固。
二、要求部分重要抗震加固時應采用減隔震技術
《條例》規定,位於(yu) 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幼兒(er) 園、醫院、養(yang) 老機構、兒(er) 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已經建成的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經充分論證後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近年來的震害表明,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在地震中表現良好。該條款也體(ti) 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三、明確各方責任主體(ti) 對既有抗震安全的責任
明確了所有權人的責任。《條例》進一步明確所有權人對既有抗震安全的責任,包括依法進行抗震鑒定的責任,根據抗震鑒定結論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責任,對需進行抗震加固的應當加固的責任,對既有的抗震構件、減隔震設施等進行檢修維護的責任等。
明確了抗震鑒定機構的責任。《條例》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雖然國家沒有對抗震鑒定機構設定統一的資質,但鑒定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還應恪守職業(ye) 道德,嚴(yan) 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條例》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鑒定機構受處罰的,其責任人員也相應受處罰。
明確了抗震加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關(guan) 於(yu) 抗震加固設計施工,《條例》規定,抗震加固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並符合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要求。《條例》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設計單位受處罰的,其責任人員也相應受處罰。
四、強化政府的保障扶持及監督職責
《條例》明確了政府在既有抗震加固方麵的政策支持。各地相關(guan) 部門可以依據政策采取適用於(yu) 本地的抗震加固模式。《條例》也提出既有的抗震加固可以有多種融資渠道,除了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支持以外,需要多種投資主體(ti) 及方式參與(yu) 實施,發揮社會(hui) 共建共治共享作用。
《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抽樣檢測、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的施工現場等,並應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ye) 及從(cong) 業(ye) 人員信用記錄製度,將相關(guan) 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對既有抗震安全的重視程度。
《條例》的頒布,將使既有的抗震鑒定和加固有法可依,抗震性能進一步得到提升,促進提高城鄉(xiang) 綜合防災能力。
中國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研究員 朱立新:
加強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管理
補齊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短板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發布實施,填補了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的立法空白,奠定了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製度基礎,有利於(yu) 全麵提升我國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能力。
一、《條例》對於(yu) 加強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具有重要意義(yi)
我國是世界上地震災害多發頻發的國家之一。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發生了多次破壞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shang) 亡和經濟損失。這些地震大部分發生在村鎮地區,特別是西南、西北和華北地區,發震頻率高,房屋破壞普遍,其中村鎮住宅的破壞和倒塌是造成曆次地震人員傷(shang) 亡的主要原因。東(dong) 部地區雖然是地震少發地區,但群眾(zhong) 的抗震意識更為(wei) 薄弱,多數村鎮住宅基本不考慮抗震,一旦發生地震,即使強度不大,大批村鎮住宅也會(hui) 遭受破壞,造成人員傷(shang) 亡和經濟損失。
“中震大災、小震成災”是村鎮地區的震害特點。曆次震害現場調查表明,在遭受同等烈度地震作用的條件下,村鎮的破壞程度和倒塌比例遠高於(yu) 城市,主要原因是群眾(zhong) 抗震意識不強,經濟條件有限,以及傳(chuan) 統建造習(xi) 慣有所不足等。總體(ti) 來說,地震對我國村鎮地區的破壞還較為(wei) 嚴(yan) 重,如何提高村鎮住宅的抗震能力,減少人員傷(shang) 亡和經濟損失,是擺在我們(men) 麵前的一個(ge) 嚴(yan) 峻問題。《條例》的發布實施,補齊了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短板,有利於(yu) 全麵提升我國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能力。
二、《條例》將實踐經驗上升為(wei) 法規製度,不斷提升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水平
在農(nong) 村房屋災後重建中,一些地方政府采用“統規統建”“統規聯建”“統規自建”等方式進行建設,不斷加強管理、指導和服務。比如,免費給農(nong) 民提供由專(zhuan) 門的設計院、專(zhuan) 家設計的施工圖集,供農(nong) 民建房時選用;幫助農(nong) 民做好房屋建設選址,做到“三避讓”,避開危險地段和不利地段;組織成立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進行安全巡查,確保質量安全;加強對農(nong) 村工匠的培訓,提高工匠的技術水平等等。這些措施有效提高了農(nong) 村建設工程的質量。特別是隨著全國農(nong) 村危房改造工作、農(nong) 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工作的大力推進,村鎮建設的總體(ti) 防災水準有所提高。
《條例》將這些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予以提煉,上升到法規製度層麵,為(wei) 加強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能力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和製度支撐。《條例》第四章對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作了專(zhuan) 章規定,特別是針對農(nong) 村地區的特殊性,強化了政府和部門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對農(nong) 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這也是《條例》的一大亮點。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經抗震性能鑒定未達到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的農(nong) 村村民住宅和鄉(xiang) 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實施農(nong) 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後恢複重建等,應當保障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製、發放適合農(nong) 村的實用抗震技術圖集,農(nong) 村村民住宅建設可以選用抗震技術圖集,也可以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根據圖集或者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nong) 村村民住宅和鄉(xiang) 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的指導和服務,加強技術培訓,組織建設抗震示範住房,推廣應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形式及建造方法。
三、深入貫徹落實《條例》,確保條例執行效果
《條例》出台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積極按照要求,做好《條例》貫徹落實工作:一是通過多種形式,向農(nong) 村地區宣傳(chuan) 普及地震知識,提高群眾(zhong) 抗震設防意識;二是在免費提供施工圖集的基礎上,在農(nong) 村地區提供、推廣簡便易行、成本較低的農(nong) 村房屋抗震技術措施;三是進一步做好農(nong) 村房屋建設質量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四是進一步加大對農(nong) 村房屋抗震設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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