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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認定和處理
- 時間:2021-11-19 09:26
- 來源:中國建設報
——王某訴某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信息公開答複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
2019年7月,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某房地產(chan) 項目從(cong) 立項到竣工驗收過程中的行政許可、審批、備案等方麵的政府信息共137份”。被告以原告申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為(wei) 由,要求其書(shu) 麵說明理由。原告提交說明,稱其購買(mai) 的該項目房屋質量存在嚴(yan) 重問題,多次與(yu) 開發商溝通後無果,所以申請公開相關(guan) 信息。2019年8月,被告作出不予處理告知書(shu)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均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數量、頻次是否明顯超過合理範圍。
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guan) 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guan) 認為(wei) 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guan) 認為(wei) 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nei) 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複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為(wei) ,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 137份政府信息,自稱是為(wei) 了處理與(yu) 所在小區開發商的房屋質量糾紛問題。但相關(guan) 房屋質量糾紛問題本可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妥善解決(jue) ,原告卻向被告申請公開大量與(yu) 房屋質量糾紛解決(jue) 並無直接關(guan) 聯的政府信息,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申請大量公開信息的理由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被告依法不予處理並無不當。
案件提示
國家設立信息公開製度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和經濟社會(hui) 活動的服務作用。為(wei) 此,修訂前的《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為(wei) 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2019年5月修訂的《信息公開條例》刪去了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可以毫無限製地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對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作出限製性規定。針對此類申請,行政機關(guan) 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判斷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數量或頻次是否明顯超過合理範圍,即申請人所申請信息的數量、頻次達到一般人所認知的“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程度。如,本案中原告一次申請137份政府信息,就可認為(wei) 是數量明顯超過合理範圍。
其次,對認為(wei) 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申請,不宜直接不予處理,要先給予申請人說明理由的機會(hui) 。按照正當程序的原則,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為(wei) 時,應當保障其陳述、申辯的權利。《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guan) 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
最後,判斷申請人說明的理由是否合理,並根據判定的結果進行區分處理。行政機關(guan) 在審查申請人說明的理由時,應當主要從(cong) 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是否符合信息公開製度的立法目的,即是否真正為(wei) 了保障其知情權的角度去判斷有關(guan) 理由是否合理。對為(wei) 了保障申請人知情權,對其生產(chan) 和生活有服務作用的信息公開申請,即便數量和頻次明顯過多,也不宜認為(wei) 理由不合理。
對判定為(wei) 不合理的申請,行政機關(guan) 可以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對判定為(wei) 合理的申請,如果無法在《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nei) 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複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對同一申請人一個(ge) 自然月內(nei) 累計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過10件,或者一次申請要求獲取的信息超過30頁的,可以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收取一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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