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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違建拆除的相關法律問題

  □ 楊啟雪 張朝傑
 

  違建拆除是違建治理工作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責令限期拆除是違建拆除法律程序中經常用到的一個(ge) 行政決(jue) 定。在執法實踐和司法實踐中,責令限期拆除屬於(yu) 行政處罰,還是屬於(yu) 行政強製,抑或是屬於(yu) 行政命令,存在一些爭(zheng) 議。如果不對其進行清晰界定,將會(hui) 給基層執法帶來法律風險,還可能直接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影響執法公信力和法律權威。

  相關(guan) 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6個(ge) 種類:一是警告、通報批評;二是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是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是限製開展生產(chan) 經營活動、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責令關(guan) 閉、限製從(cong) 業(ye) ;五是行政拘留;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盡管該法條並未將責令限期拆除明確列為(wei) 行政處罰的類型,但第6種類型為(wei) 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留有進行其他行政處罰種類規定的餘(yu) 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wei) 。由此可見,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主體(ti) 為(wei) 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預防和製止社會(hui) 危害事件與(yu) 違法行為(wei) 發生,依法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或特定物品作出的以限製權利或以義(yi) 務為(wei) 內(nei) 容的、臨(lin) 時性的強製行為(wei) 。如果行政機關(guan) 和行政相對人對違法建設的認定無異議,那麽(me) 責令限期拆除屬於(yu) 行政強製措施,不屬於(yu) 行政處罰;如果行政相對人不認可行政機關(guan) 對違法建設的定性,責令限期拆除則失去了事實基礎,行政強製存在較大執法風險,這種情況下將責令限期拆除當作行政處罰,應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複議及訴訟等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ge) 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機關(guan) 有權製止。建設單位或者個(ge) 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jue) 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機關(guan)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顯然,該法條將責令限期拆除明確定性為(wei)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基層執法實踐

  通過以上不同法律的不同規定以及行政機關(guan) 和司法機關(guan) 對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來看,具體(ti) 執法實踐中對責令限期拆除進行明確法律定性相對困難。為(wei) 切實維護行政管理秩序,最大限度規避執法風險,違建拆除執法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兩(liang) 個(ge) 方麵。

  ● 充分保障相對人權益

  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思想要求行政機關(guan) 在基層執法過程中,必須將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與(yu) 為(wei) 人民服務的宗旨有機結合,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及聽證權等,確保執法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相統一。

  ● 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不爭(zheng) 論責令限期拆除到底是否屬於(yu)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guan) 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jue) 定前,應依照行政處罰的正當程序要求,履行好立案調查、先行告知、公告等法律程序。

  違建拆除程序

  結合相關(guan) 法律規定,落實違建拆除共有6個(ge) 必經的程序。

  ● 立案調查

  行政機關(guan) 通過不同途徑得到違法建設問題線索後,首先應當立案調查,而不能以當事人未辦理建設審批手續等為(wei) 由跳過這個(ge) 法定程序,直接強拆物或是構築物,否則拆除程序不合法。

  ● 履行告知義(yi) 務

  在調查取證後,如果行政機關(guan) 認定當事人所建房屋為(wei) 違法建設,在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之前,還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定履行告知義(yi) 務,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ei) 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 作出限期拆除決(jue) 定並送達

  違法建設確需拆除的,行政機關(guan) 在完成前兩(liang) 個(ge) 步驟之後,需要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或是限期拆除決(jue) 定書(shu) ,並送達相對人。文書(shu) 中必須有當事人的名稱、標的、拆除日期及救濟途徑等內(nei) 容,同時加蓋行政機關(guan) 印章。

  ●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guan) 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公告的目的是保護不特定相關(guan) 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對象錯誤。因此,違建拆除,公告程序必不可少。

  ● 催告

  如果行政相對人既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nei) 行使複議、訴訟等法律權利,也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拆除違法建設,行政機關(guan) 還必須依法履行催告義(yi) 務。需要注意的是,催告必須是以書(shu) 麵的形式告知當事人。催告書(shu) 應載明履行義(yi) 務的期限和方式以及相對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依法強製拆除

  行政機關(guan) 在履行催告義(yi) 務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依法強製拆除。

 
 作者單位為(wei) 鄭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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