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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質保金返還期限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兩年支付
- 時間:2024-07-15 09:07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2年10月10日,置業(ye) 公司向總承包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shu) ,2012年10月19日,總承包公司與(yu) 置業(ye) 公司簽訂了“某醫院庫房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計劃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簽約合同價(jia) 為(wei) 3007629元,工程價(jia) 款結算總額的5%作為(wei) 質量保證金。同時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shu) 》中約定質量保修期為(wei) :地基基礎和主體(ti) 結構工程,為(wei) 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房間和外牆麵的防滲漏、屋麵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均為(wei) 5年;供熱與(yu) 供水係統,為(wei) 2個(ge) 采暖期、供冷期;電氣係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wei) 2年;裝修工程為(wei) 2年;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上述合同簽訂後,總承包公司按約進場施工,2013年12月17日,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五方責任主體(ti) 共同確認該項目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置業(ye) 公司與(yu) 總承包公司就案涉工程達成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確定案涉工程的工程造價(jia) 為(wei) 3822340元。2016年1月,總承包公司向置業(ye) 公司申請退還5%的質保金,雙方發生糾紛,總承包公司遂訴至法院。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雙方並未在合同中約定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應當何時進行返還。置業(ye) 公司認為(wei) ,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shu) 》中明確約定了各項工程的保修期限,除主體(ti) 結構工程以外,最長的保修期限為(wei) 防水工程的5年,因此質保金至少應當在防水工程的質保期屆滿後再支付。總承包公司認為(wei) ,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置業(ye) 公司至少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2年後向其返還質保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5%的質保金何時返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yu) 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cong) 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nei) 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第二條第三款“缺陷責任期一般為(wei) 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十條“缺陷責任期內(nei) ,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之規定,雙方即使未約定缺陷責任期即質保金的返還期限,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最長不超過2年的時間返還質保金,案涉工程於(yu) 2013年12月17日通過竣工驗收,總承包公司於(yu) 2016年1月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質保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律師提示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yu) 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cong) 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nei) 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前述條文明確了質保金的概念,可以看出質保金屬於(yu) 工程款的一部分,但同時又具有類似擔保的含義(yi) 和作用。一方麵,承包人迫於(yu) 取得質保金的壓力,會(hui) 在施工過程中更加注重工程質量;另一方麵,促使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nei) 積極履行維修義(yi) 務。同時,上述條文亦明確將質保金與(yu) 缺陷責任期相對應,且第三款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wei) 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明顯與(yu)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以及上述案例中雙方約定的質量保修期不同,但質保金與(yu) 缺陷責任期對應,不與(yu) 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對應,因此在合同未約定質保金返還期限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關(guan) 於(yu) 缺陷責任期不能超過2年的規定。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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