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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修期屆滿後施工方仍應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 時間:2024-10-14 09:58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09年3月,科技公司與(yu) 工程公司簽訂《某廠房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工程公司作為(wei) 上述項目的施工總承包方負責項目的全部施工及施工管理工作。2010年6月4日,工程公司撤場,案涉項目未完工。科技公司認為(wei) 現場遺留了眾(zhong) 多質量問題,與(yu) 工程公司協商未果後,於(yu) 2016年的12月14日委托公證處對案涉工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書(shu) 中載明案涉工程存在大量嚴(yan) 重質量問題,完全無法使用。科技公司通過各種途徑要求工程公司維修未果,遂委托第三方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相關(guan) 部位進行維修並支付了相應費用。2018年2月7日,科技公司將工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賠償(chang) 其維修費用、土地及房屋閑置損失等共計2億(yi) 元。工程公司則認為(wei) 2010年6月4日撤場時已經移交場地及現場物資,科技公司提供的2016年公證書(shu) 無法證明移交現場時的工程質量問題,且已超過質量保修期,工程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施工方是否應對超過質量保修期的工程質量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wei) ,對於(yu) 地基基礎和主體(ti) 結構工程,根據相關(guan) 司法鑒定意見,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現工程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經過四方竣工驗收為(wei) 由主張工程質量合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明確規定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nei) ,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ti) 結構質量,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yi) 務,因此工程公司應當在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內(nei) 承擔民事責任,四方驗收無法免除其責任。對於(yu) 非地基及主體(ti) 結構工程的質量問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nei) 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公司應當履行保修義(yi) 務,並賠償(chang) 相應損失,質量保修期從(cong)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從(cong) 擅自使用之日起計算。科技公司雖未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上蓋章確認,但在工程公司撤場後,案涉工程已經實際投入使用,現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在保修期限內(nei) 向工程公司主張過權利,已經超過質量保修期限,因此工程公司無需承擔維修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wei) 質量保修期屆滿後,工程公司不再承擔的隻是保修責任,而不免除其他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無償(chang)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nei) 造成人身和財產(chan) 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上述法律條文規定施工主體(ti) 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該責任是一種基本的民事責任,不能通過約定進行限製或免除。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責任與(yu) 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有明顯的區別,質量保修期內(nei) 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就應當承擔保修責任。如果超過質量保修期後施工方就不再就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就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七十四條“施工企業(ye) 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wei) ,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chang) 因此造成的損失”和第八十條“在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nei) ,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chang) ”的規定相矛盾。案涉的工程質量問題包括從(cong) 現存質量問題能夠推定當時也存在質量問題的,比如做法不規範、材料使用不充分;也包括從(cong) 目前的質量問題能夠判斷當時的質量問題更為(wei) 嚴(yan) 重,如混凝土強度隨著時間的增長而增加。這兩(liang) 類質量問題可歸責於(yu) 工程公司,其應當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即使已經過了質量保修期。
律師提示
有些相反觀點認為(wei) ,質量保修期屆滿之後,施工單位不再承擔工程質量相關(guan) 責任,因為(wei)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質量保修期內(nei)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的保修責任,但是對於(yu) 質量保修期屆滿後卻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如果要求施工單位在較長時間內(nei) 仍要對質量承擔責任,對於(yu) 施工方的責任過重。但該觀點實際上是混淆了質量保修期內(nei) 施工單位的質量保修責任與(yu) 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的其他責任,保修責任可以因保修期屆滿而不再承擔,但工程質量是工程的核心,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確實存在因施工方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比如偷工減料,那麽(me) 施工單位應當對相關(guan) 問題承擔責任,而不應當受質量保修期的影響。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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