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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雙方委托谘詢單位出具的結算意見具有法律效力
- 時間:2025-01-20 09:52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3年1月23日,工程公司與(yu) 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簽訂了某小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內(nei) 容為(wei) :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將某小區工程發包給工程公司,金額共計暫定約2億(yi) 元整,以實際竣工結算為(wei) 準。合同簽訂後,工程公司於(yu) 2013年8月1日進場施工,2016年12月9日項目竣工驗收合格。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當地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局與(yu) 工程公司、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召開協商會(hui) ,形成《會(hui) 議紀要》,載明:會(hui) 議確認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因資金短缺,致使其所開發的某小區項目一直處於(yu) 停工狀態,未能如期交房。會(hui) 議決(jue) 定由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與(yu) 工程公司於(yu) 2016年12月31日前共同委托第三方具備甲級資質的工程造價(jia) 谘詢公司對雙方的結算金額出具結算報告,審核確定的工程結算書(shu) 經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工程公司、谘詢公司三方蓋章生效。會(hui) 議紀要簽訂後,工程公司向谘詢公司報送了結算資料,谘詢公司根據相關(guan) 資料出具了造價(jia) 谘詢意見,但因為(wei) 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未積極推進後續程序,雙方未就谘詢意見進行蓋章確認。後工程公司將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造價(jia) 谘詢意見的金額進行結算,由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不認可谘詢公司出具的造價(jia) 谘詢意見,要求法院重新進行工程造價(jia) 鑒定。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雙方已經共同委托造價(jia) 谘詢單位出具結算意見後,一方當事人是否還有權申請重新進行工程造價(jia) 司法鑒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在訴訟中認為(wei) 谘詢公司出具的谘詢報告中的部分實體(ti) 內(nei) 容多計算了工程款2500萬(wan) 元,申請對該部分內(nei) 容進行司法鑒定。根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guan) 機構、人員對建設造價(jia) 出具谘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谘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谘詢意見約束的除外。本案中,因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資金短缺,致使其所開發的某小區項目一直處於(yu) 停工狀態,未能如期交房。為(wei) 推動後期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盡快複工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在當地政府住建部門的組織協調下,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與(yu) 工程公司達成了《會(hui) 議紀要》,其中明確約定工程結算方式為(wei) 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具備甲級資質的工程造價(jia) 谘詢公司對工程公司報送的工程結算文件進行審核,審核確定的工程結算書(shu) 經三方簽字蓋章生效,會(hui) 議紀要與(yu) 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上述約定應當視為(wei) 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接受該谘詢意見的約束,而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現單方申請重新鑒定,不符合會(hui) 議紀要的精神和結算方式的約定,法院不予準許。谘詢公司雖然是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與(yu) 工程公司在訴訟前共同委托,但因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怠於(yu) 配合,造價(jia) 谘詢實際在進入訴訟後在法院的督促推動下才得以完成,谘詢公司及相關(guan) 人員具有相應的造價(jia) 谘詢資質,谘詢程序合法,法院組織當事人對谘詢報告進行了質證,針對質證意見要求谘詢公司進行複核,谘詢公司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均進行了合理解釋並出具了書(shu) 麵回複意見,法院采信該谘詢意見作為(wei) 工程價(jia) 款結算依據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提示
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了當事人在訴訟前委托造價(jia) 谘詢單位出具結算意見的適用問題,該條款分為(wei) 基礎條款及但書(shu) 部分,“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guan) 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jia) 出具谘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谘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基礎條款賦予了當事人不認可谘詢意見的權利,同時“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谘詢意見約束的除外”的但書(shu) 部分明確了除外情形,即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書(shu) 麵等形式明確表示接受該谘詢意見的,進入訴訟後,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法院不予準許。
上述案件中,法院不同意鑒定的理由就在於(yu) 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與(yu) 工程公司在當地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局的組織下形成了會(hui) 議紀要,紀要中有雙方對於(yu) 接受谘詢意見約束的意思表示,雖然雙方未最終蓋章,但在法院的組織下對谘詢意見進行了質證,谘詢程序合法有效,法院依據谘詢意見認定結算金額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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