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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施工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的“背靠背條款”無效
- 時間:2024-09-09 09:16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9年3月30日,集團公司與(yu) 工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約定由工程公司分包集團公司總承包的工程,同時約定集團公司審核確認工程量,抵扣工程預付款及其他應扣除金額,在集團公司收到建設單位當期付款後,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簽訂後工程公司進場施工,2021年2月因建設單位資金緊張,施工現場全麵停工,至今未複工。截至2020年12月20日,集團公司與(yu) 工程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累計結算金額為(wei) 1800萬(wan) 元,集團公司累計付款金額為(wei) 1000萬(wan) 元。後因工程款糾紛,工程公司將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並要求集團公司支付分包款項共計800萬(wan) 元,集團公司認為(wei)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待其收到建設單位的款項後才能向工程公司支付,但目前建設單位亦未按約向集團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不具備向工程公司支付款項的前提條件。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wei) 付款前提的條款是否有效、是否應當適用。
審理法院認為(wei) ,首先,案涉合同已經具備解除的條件,雙方的權利義(yi) 務終止,原合同中關(guan) 於(yu) 付款時間以及付款條件的約定不再對雙方產(chan) 生約束力,也就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背靠背條款”不再適用;其次,“背靠背條款”的適用是以集團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催告義(yi) 務為(wei) 前提,而集團公司目前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建設單位欠付其工程款的具體(ti) 情況,且案涉工程已經停工近一年,集團公司亦未采取類似訴訟等有效的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方式訴要工程款,基於(yu)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wei) 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該情形屬於(yu) 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視為(wei) 條件已成就;再次,集團公司與(yu) 工程公司簽訂的“背靠背條款”實際上是集團公司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是將無法及時收款的風險轉嫁到工程公司身上,因此法院對集團公司關(guan) 於(yu) “背靠背條款”的抗辯未予支持。
律師提示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背靠背條款”,通常是指總包方與(yu) 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待建設單位向總包方支付工程款後,總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相應款項的合同約定。因為(wei) 總包方與(yu) 分包方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地位並不完全平等,“背靠背條款”通常被理解為(wei) 總包方利用優(you) 勢地位與(yu) 分包方達成的約定,視為(wei) 一種風險的轉嫁,也就是總包方將對建設單位的收款風險轉嫁到分包方身上,存在有違公平正義(yi) 的可能性。一旦發生爭(zheng) 議,總包方認為(wei) “背靠背條款”為(wei) 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希望用以拖延付款;分包方認為(wei) “背靠背條款”因違反公平而無效或無法適用,希望及時回收欠款。上述案例發生在2022年,當時並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關(guan) 於(yu) “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規定,因此當時的司法實踐尚存爭(zheng) 議。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大型企業(ye) 與(yu) 中小企業(ye) 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wei) 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複》正式發布和實施,該批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爭(zheng) 議多年的“背靠背條款”效力以及適用問題確定下來。該批複共兩(liang) 條,第一條明確大型企業(ye) 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yu) 中小企業(ye) 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wei) 付款前提的,因其內(nei) 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ye) 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wei) 無效;第二條明確在條款被認定無效後,法院應當按照案件具體(ti) 情況,結合行業(ye) 規範、雙方交易習(xi) 慣等內(nei) 容,合理確定大型企業(ye) 的付款期限及相關(guan) 違約責任。該司法解釋明確的適用範圍為(wei) “大型企業(ye) ”與(yu) “中小企業(ye) ”的“背靠背條款”約定,實際上是在避免大型企業(ye) 的風險轉移,保護中小企業(ye) 的生存發展,但該司法解釋也確實未對“中小企業(ye) ”之間的合同約定進行規範,如果合同雙方考量了各自的利益和風險,權衡利弊之後作出的平等的約定,是否適用該司法解釋還有待司法實踐的推進、落實。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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