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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不合格情況下並非無需支付工程款
- 時間:2024-06-17 10:56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1年7月18日,建設集團公司與(yu) 實業(ye) 公司在案涉工程招投標前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建設集團公司承包實業(ye) 公司開發的花園工程,就雙方的權利義(yi) 務予以約定。2011年8月18日,建設集團公司中標案涉工程,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jia) 款為(wei) 中標價(jia) ,約定工程為(wei) 可調價(jia) 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為(wei) 解決(jue) 前期工期延誤和工程進度款支付等問題,簽訂《施工補充協議》,約定了欠付工程進度款的數額。施工過程中因構造柱不合格導致停工,雙方就構造柱處理等問題形成《會(hui) 議紀要》,後建設集團公司撤出施工現場,工程未完工,雙方未結算亦未進行移交。因雙方未就工程款金額以及工程質量扣款事宜達成一致,建設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實業(ye) 公司支付剩餘(yu) 工程款,實業(ye) 公司認為(wei) 因工程質量不合格不應當向建設集團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反訴要求建設集團公司支付因工程質量問題產(chan) 生的第三方修複費用。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且雙方對於(yu) 構造柱不合格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實業(ye) 公司是否應當向建設集團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審法院認為(wei)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guan) 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但工程修複後通過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價(jia) 款獲得折價(jia) 補償(chang) ,但應當承擔修複費用,故對建設集團公司主張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jia) 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案涉已完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建設集團公司未按照圖紙施工或者施工不規範所致。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或承擔修複費用。因此,對實業(ye) 公司主張建設集團公司承擔修複責任的反訴請求,應該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wei) ,案涉工程係未完工工程,對於(yu) 已經完成的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價(jia) 款,經驗收合格包括經過修複後驗收合格的工程。訴訟中,法院委托了鑒定機構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及工程修複方案及修複費用進行鑒定。建設集團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從(cong) 鑒定機構就案涉工程質量出具的鑒定意見來看,案涉工程的質量問題在於(yu) 施工方的做法不滿足設計或規範要求,從(cong) 案涉工程修複方案和修複費用來看,案涉工程可以修複且經修複後有利用價(jia) 值。實業(ye) 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訴,主張應由建設集團公司承擔修複費用,並在一審時申請對修複方案及修複費用進行鑒定,可以認定實業(ye) 公司認可工程經修複有使用價(jia) 值,二審中實業(ye) 公司又以工程未進行實際修複認為(wei) 支付工程款條件未成就拒絕支付工程款,自相矛盾,實業(ye) 公司以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不應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師提示
判決(jue) 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實施)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jia) 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guan) 於(yu) 工程價(jia) 款的約定折價(jia) 補償(chang) 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二)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guan) 於(yu) 工程價(jia) 款的約定折價(jia) 補償(chang)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上述司法解釋,工程經驗收不合格並非無需支付工程款,而是要看工程是否可以進行修複,修複後是否可以達到驗收合格的條件。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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