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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訂的中標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 時間:2024-05-13 10:04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3年,某縣政府授權房管局作為(wei) 項目業(ye) 主與(yu) 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某社區《安置房建設項目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約定由投資管理公司負責該項目建設管理等一切事務,投資管理公司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承建該項目,後貿易集團公司經公開招投標程序中標,取得施工單位資格。2013年1月16日,投資管理公司作為(wei) 發包人(甲方),貿易集團公司作為(wei) 承包人(乙方)簽訂了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為(wei) “某社區安置房項目一標段(東(dong) 區)”,另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為(wei) “某社區安置房項目二標段(西區)”。兩(liang) 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除工程名稱、工程承包範圍以及暫定的工程總價(jia) 款有區別外,其餘(yu) 內(nei) 容均一致,其中約定工程項目總投資下浮後作為(wei) 乙方最終結算總價(jia) ,下浮比例雙方另行協商。同日,投資管理公司與(yu) 貿易集團公司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對竣工驗收的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約定,同時約定工程最終價(jia) 款按經審計的工程項目總投資下浮6%。
上述合同簽訂後,工程於(yu) 2013年3月1日開工,2015年2月11日竣工驗收合格,2016年1月11日開始實際使用。後因工程款糾紛,貿易集團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對《補充協議》的效力產(chan) 生爭(zheng) 議,貿易集團公司認為(wei) 《補充協議》與(yu)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不一致,未經備案登記、變相降低工程價(jia) 款,《補充協議》應為(wei) 無效,而投資管理公司認為(wei) 《補充協議》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最終的工程價(jia) 款應當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按審計總投資下浮6%計算。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補充協議》是否有效,關(guan) 於(yu) 工程最終價(jia) 款按經審計的工程項目總投資下浮6%的約定是否適用。
案涉項目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了施工單位,且根據招投標文件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中標合同之外又簽訂了《補充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jia) 款等實質性內(nei) 容,與(yu) 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yi) 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yu) 市場價(jia) 格購買(mai) 承建房產(chan) 、無償(chang) 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jia) 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為(wei) 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判斷《補充協議》是否有效的關(guan) 鍵問題在於(yu) 判斷《補充協議》的約定與(yu)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是否有實質性內(nei) 容的不一致。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wei) ,《補充協議》中約定了工程款支付的細節、工程竣工驗收問題、借款問題以及工程款下浮的問題。關(guan) 於(yu) 工程價(jia) 款下浮的約定並非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的實質性變更,也不是變相降低工程價(jia) 款,主要理由為(wei) :貿易集團公司與(yu) 投資管理公司簽訂的兩(liang) 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約定“工程項目總投資下浮後作為(wei) 乙方最終結算總價(jia) ,下浮比例雙方另行協商”,明確了雙方在簽訂中標合同時就對工程價(jia) 款下浮有相應的合意,同日,貿易集團公司與(yu) 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對工程款結算的下浮比例進行了明確約定,是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的,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和完善,《補充協議》中關(guan) 於(yu) 工程款支付細節、工程竣工驗收問題、借款問題也沒有與(yu) 中標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有矛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規定,故《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受其約束。
律師提示
投標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如果對該幾項內(nei) 容進行變更,明顯會(hui) 損害其他承包方的權益,使招投標流程失去意義(yi) ,所以法律要對類似合同作出否定性評價(jia) ,但同時也要具體(ti) 分析是否屬於(yu) “實質性變更”,才能準確判斷其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能夠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承發包雙方以招投標的方式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就不得再另行簽訂其他的施工合同,如果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其他合同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nei) 容進行了變更,或者通過補充協議變相降低工程價(jia) 款的,就存在損害其他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不利於(yu) 市場的穩定發展,不宜認定為(wei) 有效。但也並非是所有中標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都無效,需要判斷其他合同的內(nei) 容是否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nei) 容進行了變更,對於(yu) “實質性內(nei) 容”的判斷要結合具體(ti) 案件的情況,上述法律條文中列舉(ju) 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jia) 款等均是建設工程項目的重要內(nei) 容,是招投標過程中發包方考量承包方是否中標的重要指標,也是承包方是否投標、如何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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