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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就工程糾紛中無爭議部分先行判決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3年3月29日,工程公司與(yu) 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將位於(yu) 江西省上饒市某住宅小區項目發包給工程公司施工,合同同時約定了施工範圍、暫定價(jia) 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內(nei) 容。合同簽訂後,項目於(yu) 2013年4月30日開始施工,2015年8月24日竣工驗收,2016年1月13日,工程公司向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提交工程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送審總造價(jia) 為(wei) 105648206.25元,訴訟中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自認案涉工程總造價(jia) 為(wei) 75249196.96元,已付款49526930元。法院認為(wei) ,雖然工程公司主張案涉工程總造價(jia) 和實際已付工程款數額需法院根據鑒定意見和其他證據再作認定,但對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而言,即使按其自認的工程總造價(jia) 數額和已付工程款的數額,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也至少應付工程公司工程款25722266.96元(75249196.96元-49526930元)。因此,法院先行判決(jue) 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722266.96元,對雙方有異議的其他事實,法院在後續判決(jue) 中再作認定。

  焦點問題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發現雙方在工程實際總造價(jia) 的計算上存在爭(zheng) 議,對案涉工程總造價(jia) 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jia) 司法鑒定,以確定案涉工程的總造價(jia) ,進而對已付工程款進行認定,計算出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但同時發現,無論按照工程公司主張的金額計算,還是按照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主張的金額計算,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最少也要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722266.96元,對此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也沒有異議。因為(wei) 委托鑒定所需的時間較長,為(wei) 保障雙方的利益平衡,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jue) ”的規定,依法就已查明、雙方當事人無爭(zheng) 議的部分案件事實先行判決(jue) ,對雙方有爭(zheng) 議的其他問題,法院會(hui) 在後續的程序中再做審理和認定。

  律師提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價(jia) 款、工期及工程質量是最容易出現爭(zheng) 議的問題,尤其工程價(jia) 款,在發承包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通常會(hui) 通過工程造價(jia) 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但司法鑒定程序耗時長、對於(yu) 承發包雙方也具有一定風險。尤其對於(yu) 承包方來說,工程造價(jia) 司法鑒定程序不結束,司法鑒定意見不作出,法院就無法計算工程欠款,承包方也無法及時回收款項,會(hui) 加重承包方的資金壓力,無法發揮訴訟程序及時定紛止爭(zheng) 的作用。除了工程價(jia) 款的問題以外,有些案件中還會(hui) 同時涉及由承包方向發包方移交場地、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義(yi) 務和訴求,場地的移交時間影響發包方對已建成工程的使用時間,或者在工程未完成的情況下,影響後續其他承包方進場施工,也可能影響計算承包方逾期交付場地違約金的時間。如果此類訴求久拖不決(jue) ,對於(yu) 雙方都會(hui) 產(chan) 生不利影響。

  基於(yu) 上述情況,為(wei) 了平衡雙方之間的權益,法院就雙方無爭(zheng) 議事項進行先行判決(jue) ,已經成為(wei) 快速解決(jue) 承發包雙方部分問題的有效方法。對此,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jue) 。”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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