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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中的非主體工程可以分包
- 時間:2024-04-29 09:59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0年9月30日,礦冶公司與(yu) 設計院公司簽訂《某電石項目動力站EPC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合同》),約定由工程總承包方設計院公司承擔項目的設計、實施,業(ye) 主礦冶公司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總承包方支付最終合同金額,項目總價(jia) 控製目標暫定為(wei) 31億(yi) 元。
2011年1月24日,業(ye) 主礦冶公司、總承包方設計院公司經過招投標程序與(yu) 承包方電力建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電力建設公司承包上述《總承包合同》中A標段1#、4#機組主體(ti) 及部分輔助工程土建和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總價(jia) 為(wei) 31874萬(wan) 元。
2011年3月,電力建設公司與(yu) 技術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約定將上述《施工合同》中的土建工程交由技術公司進行施工。上述合同簽訂後,2011年4月1日技術公司開始施工,項目於(yu) 2013年2月26日竣工驗收。後各方因工期、工程價(jia) 款等問題產(chan) 生爭(zheng) 議,技術公司將礦冶公司、設計院公司及電力建設公司訴至法院,認為(wei) 《分包合同》因違反禁止分包方再分包的規定而無效。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電力建設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技術公司的行為(wei) 是否屬於(yu) 違法分包,對應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均認為(wei) 電力建設公司的分包行為(wei) 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礦冶公司為(wei) 項目的發包方即業(ye) 主,其與(yu) 設計院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設計院公司作為(wei) 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方,承包模式為(wei) EPC總承包,但設計院公司僅(jin) 有工程設計資質,沒有工程施工資質,因此雙方作為(wei) 聯合招標人對案涉A標段1#、4#機組主體(ti) 及部分輔助工程土建和安裝工程進行招標,電力建設公司中標,礦冶公司、設計院公司與(yu) 電力建設公司共同簽訂《施工合同》,將案涉A標段1#、4#機組主體(ti) 及部分輔助工程土建和安裝工程交由電力建設公司施工,電力建設公司實際為(wei) 案涉項目的施工總承包方,而非分包方,電力建設公司將其中標工程分包不屬於(yu)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情形,且《施工合同》中約定經業(ye) 主礦冶公司及工程總承包方設計院公司的同意,電力建設公司可以分包部分工程,也不屬於(yu)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情形。
另外,就整個(ge) 案涉電石項目動力站工程而言,機組設備的安裝、運轉、實施是電力工程施工的核心及合同簽訂的主要目的,設備機組的采購和安裝在工程造價(jia) 中所占比重亦高於(yu) 土建工程,因此電力建設公司負責實施的設備機組采購和安裝是案涉工程施工的主體(ti) 工程,而技術公司承接的工程範圍為(wei) A標段工程項目中的土建工程,並非核心和主體(ti) 工程,技術公司亦具備相應的土建施工資質,不屬於(yu)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ti) 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情形。
律師提示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設計、采購、施工)承包模式不同於(yu) 施工總承包,是指承包方受業(ye) 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內(nei) 容實行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總承包,是工程總承包的模式之一。
EPC模式的工程總承包既包括工程的設計,也包括工程的施工,投標主體(ti) 一般僅(jin) 有設計資質或僅(jin) 有施工資質,因此EPC模式存在聯合體(ti) 投標的情況,即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投標、分別負責設計和施工,也存在本案的情況即由設計單位投標後與(yu) 業(ye) 主再進行共同招標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中標後是否可以再就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問題,目前實踐中的觀點是要判斷分包的工程是否屬於(yu) 主體(ti) 工程,如果是主體(ti) 工程則分包行為(wei) 違法,分包合同無效,但如果分包的工程僅(jin) 為(wei) 附屬、非主體(ti) 工程,則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分包行為(wei) 有效。至於(yu) 如何區分主體(ti) 工程、附屬工程,需要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考量工程實際用途、工程造價(jia) 占比等因素才能予以確定。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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